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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5月1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汇才众赢和银腾征信公司主要以销售POS机为名,从事传销活动,要求参加人员缴纳1700元成为公司会员,按双轨制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式的层级关系,并按薪酬奖励制度获取提成。2016年,被告人王某甲加入上述公司成为会员并在保定市满城区及周边地区积极主动发展会员从事传销活动。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账号下线层级共63层,下线会员7627个,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722090元,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传销公司的宣传资料等;2.证人刘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高某某、赵某甲、苑某某、冉某某、赵某乙、刘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茜

        张园园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16页,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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