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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8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非中共党员,住福建省南平市***小区**幢**室(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非中共党员,住福建省南平市南宁新区**房**号楼**单元**室(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非中共党员,住福建省建瓯市**乡**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非中共党员,住福建省建瓯市**乡**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非中共党员,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幢**(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非中共党员,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幢**单元**室(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 29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非中共党员,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楼**单元**(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非中共党员,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单元**楼(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赖某某、张某甲、高某某、李某甲、叶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在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各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八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赖某某、张某甲、高某某、李某甲明知“850”网络游戏平台系赌博网站,仍合伙购买银商ID账号“8866655”成立工作室,经营“850”网络游戏平台的上、下分代理(俗称“银商”),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占股30%,被告人陈某某占股25%,被告人张某甲占股15%,被告人赖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各占股10%。期间,由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赖某某负责从平台及玩家处购买虚拟游戏币后向其他玩家出售,为该网站游戏玩家提供“上分”、“下分”服务。被告人叶某甲、李某乙明知上述网络游戏平台系赌博网站,仍先后受雇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并收取赌资。

截至2020年4月27日被查获,该工作室非法获利至少8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赖某某、张某甲、高某某、李某甲个人实际获利分别为17.25万元、14.75万元、8万元、7.5万元、5万元、5万元;被告人叶某甲帮助非法获利至少33余万元,个人实际获利2.7万元;被告人李某乙帮助非法获利至少19余万元,个人实际获利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赖某某、高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叶某甲、李某乙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赖某某、张某甲、高某某、李某甲、叶某甲、李某乙分别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电脑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证人杨某某、徐某某、叶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赖某某、张某甲、高某某、李某甲、叶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赖某某、张某甲、高某某、李某甲、叶某甲、李某乙伙同他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赖某某、张某甲、高某某、李某甲、叶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叶某甲、李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赖某某、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八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涛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赖某某、张某甲、高某某、李某甲、叶某甲、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电子);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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