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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7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宁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慈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乐清市**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新昌县**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了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名为“多聊”的软件APP,该软件的功能为帮助赌客在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经营的网络棋牌游戏中的输赢转变为现实赌资的结算以及提供聊天、提现等服务,在赌客提现时,该公司收取一笔1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加提现金额至少千分之二的手续费。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27日,该公司至少帮助他人提现1571951次,从中至少非法获利157万元。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受雇于王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产品经理,在此期间,该公司至少帮助他人提现1571951次,从中至少非法获利157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至少9万元。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受雇于王某某担任该公司研发技术人员,在此期间,该公司至少帮助他人提现1571951次,从中至少非法获利157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至少13万元。

2019年7月初至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叶某某受雇于王某某担任该公司的商务推广人员,在此期间,该公司至少帮助他人提现1571951次,从中至少非法获利157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至少6.4万元。

2019年9月下旬至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受雇于王某某担任该公司的商务推广人员,在此期间,该公司至少帮助他人提现1430416次,从中至少非法获利143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至少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公章、现金等;

2.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归案经过、照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多聊即时通讯器服务协议、多聊商户开户申请表、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清单等;

3.证人邓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潘某某及同案犯苏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支付宝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潘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而为其提供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潘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  刚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叶某某现被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本市。

2.电子案卷。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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