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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4人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1880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队**号。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金乡县**镇**村**街**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被告人焦某某、蒋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11月22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某伙同王某某、孟某某、蒋某某、史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成诈骗犯罪团伙,事先将团伙成员致伤,再安排受伤的成员进工地工作,谎称工伤事故,后由团伙其他成员冒称受伤人员的亲朋出面向工地方索要医药费。被告人焦某某提供团伙成员吃住、负责具体分工及分赃。

1.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焦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带伤至本市高新区皖水路某工地假意做电工,3月26日,王某某谎称工作中被钢管砸伤左脚,后史某某(另案处理)冒称王某某姐夫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医药费等赔偿款,骗取人民币32000元。

2.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焦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带伤至本市蜀山区某建设工地施工,3月22日王某某谎称自己左脚被电管砸伤,工地负责人吴某某带王某某就医并支付了住院押金,后孟某某、史某某冒称王某某亲戚向工地负责人吴某某索要医药费等赔偿款,被害人吴某某未予以支付,孟某某等取走剩余住院押金,骗取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4月8日,焦某某指使王某某带伤至本市肥东县某项目工地施工,4月10日,王某某谎称自己左脚在施工中被砖块砸伤,焦某某、孟某某冒称王某某亲戚向工地负责人陆某某索要医药费等赔偿,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15000元。

4. 2019年3月 19日,焦某某指使丁某某(另案处理)带伤至本市长丰县某工地施工,3月21日,丁某某谎称自己在施工中胳膊摔伤,后焦某某、史某某冒称丁某某亲戚向工地负责人韩某某、管理人员韩某某索要医药费等赔偿款,骗取人民币10000元。

5.2019年4月 1日,焦某某指使丁某某(另案处理)带伤至本市长丰县某工地施工,4月3日,丁某某

谎称自己在施工中摔伤胳膊,后孟某某冒称丁某某亲戚向工地负责人杨某某索要医药费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3500元。

6. 2019年2月25日,焦某某指使带伤的蒋某某和孟某某至本市潜山路中层某工地做水电安装,2月27日蒋某某谎称工作中摔伤手臂。后焦某某谎称蒋某某姐夫,向工地负责人金某某索要医药费等赔偿款,骗取人民币20000元。

7.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焦某某指使王某某带伤至本市蜀山区长宁大道与云飞路交口某工地,4月18日,王某某谎称自己左脚在施工中被电镐砸伤,后焦某某、史某某冒称王某某姐夫、妹夫向工地负责人王某某索要医药费等,骗取人民币5000元。

8.2019年4月,被告人焦某某指使王某某带伤至本市某工地做工人,4月21日,王某某谎称自己在施工中左脚大拇指被砸伤,后被告人孟某某、焦某某冒称王某某亲戚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30000元医药费等赔偿款,赵某某未同意并报警。

2019年4月21日,王某某、孟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26日,蒋某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2019年8月28日焦某某被抓获归案。王某某、孟某某、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焦某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病历、转账记录、付款凭证、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陆某某、杨某某、金某某、许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焦某某、王某某、孟某某、蒋某某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5.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王某某、孟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焦某某犯罪金额为127500元,(其中未遂3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罪金额为84000元(其中未遂30000元),被告人孟某某犯罪金额为80500元(其中未遂30000元),均属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蒋某某犯罪金额为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伏金玉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焦某某、王某某、孟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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