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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3人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5********,白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镇**小区**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毛某某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商贸城二期**区**广场,由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撬锁,被告人马某某在一旁望风,对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地点的一辆王派牌电动车进行盗窃。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未能将电动车车锁撬开,后三人离开时被辅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毛某某盗窃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三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靓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玖张(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值班律师证件复印件叁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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