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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糜某某)(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住贵州省清镇市**街**村**组。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月27日由清镇市公安局对其执行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8时55分,被不起诉人糜某某驾驶贵A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往平坝方向行驶,行驶至安顺市平坝区**路线**km处时,与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彭某某相撞,造成彭某某受伤,2019年8月4日彭某某死亡。2019年3月27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糜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术后病情逆向发展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019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糜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救助被害人,且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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