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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十四人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1〕542号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浙江省东阳市**小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6 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喻某甲,曾用名喻某丁,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 。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甲,女,1988年11 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326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路**号**幢。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0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社**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区**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某乙,曾用名喻某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 。因本案,于2020年6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喻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以被告人郑某某、鲍某甲、王某甲、齐某某、朱某甲、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以被告人李某甲、伍某某、喻某乙、肖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乙先后与柬埔寨西哈努克的东方明珠赌场、英皇国际娱乐赌场、伯莱赌场进行合作,并在这些赌场内成立工作室,利用微信、QQ组建“云顶至尊”赌博群,后拉拢国内赌客到该赌博群内,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群内赌客达100人以上。被告人王某乙先后招募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张某某、林某甲、齐某某、郑某某、肖某某、鲍某甲等人作为工作室的操盘手和财务人员到其赌场工作室上班,接受赌博群内赌客的赌资,并下注至柬埔寨西哈努克的赌场,每局赌资达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被告人王某乙购买或借用被告人林某乙及林某丙、陈某甲、万某某、陈某乙名下的银行卡及杨某某、陈某乙等人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作为赌博群的财务卡,用于该赌博工作室的资金结算。被告人林某乙明知王某乙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仍将自己及其妻子陈某甲名下的银行卡卖给王某乙用于资金结算。2020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郑某某、喻某甲入股王某乙的赌场工作室,共同经营该“云顶至尊”赌博群,其中被告人王某乙、喻某甲分别占股40%,被告人郑某某占股20%。被告人喻某甲又先后招募被告人伍某某、喻某乙、李某甲等人至该工作室担任财务人员和操盘手。各被告人参与的情节具体如下:

    2018年4月份至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乙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当地赌场开设赌博工作室,接受国内赌客赌资约 1.01亿元。

    2018年5月26日至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该赌博工作室内负责财务工作,接受国内赌客赌资约8705万元。

    2018年6月23日至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朱某甲在该赌博工作室内负责操盘手工作,接受国内赌客赌资约6257万元。

    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该赌博工作室内负责财务工作,接受国内赌客赌资约2730万元。

    2018年8月3日至10月13日,被告人林某甲在该赌博工作室内负责操盘手工作,接受国内赌客赌资约597万元。

    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齐某某在该赌博工作室内负责操盘手工作,接受国内赌客赌资约2586万元。

    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该赌博工作室内负责操盘手、财务工作,接受国内赌客赌资约4146万元;      

2020年2月20日至6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该赌博工作室股东,接受国内赌客赌资约3296万元。

    2019年3月25日至9月4日,被告人肖某某在该赌博工作室内负责操盘手工作,接受国内赌客赌资约982万元。

    2019年4月10日至8月29日、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鲍某甲在该赌博工作室内负责财务工作,接受国内赌客赌资约3200万元。

    2020年2月20日至6月3日,被告人喻某甲作为该赌博工作室股东,接受国内赌客赌资约3296万元。

    2020年3月5日至5月30日,被告人伍某某在该赌博工作室内负责操盘手工作,接受国内赌客赌资约2774万元。

    2020年3月1日至6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该赌博工作室内负责操盘手工作,接受国内赌客赌资约2941万元。

    2020年3月12日至5月30日,被告人喻某乙在该赌博工作室内负责财务工作,接受国内赌客赌资约2579万元。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林某乙将自己及妻子陈某甲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该赌博工作室使用,所涉银行卡接受国内赌客赌资约6138万元。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事实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乙为招募其在柬埔寨西哈努克的赌场工作室内的工作人员,通过柬埔寨西哈努克赌场先后组织安排王某甲、朱某甲、张某某、林某甲、周某某、齐某某、郑某某、肖某某、鲍某甲,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从国内偷越前往柬埔寨西哈努克的赌场工作室内务工。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喻某甲为招募其在柬埔寨西哈努克的赌场工作室内的工作人员,通过柬埔寨西哈努克赌场先后组织安排伍某某、李某甲、喻某乙,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从国内偷越前往柬埔寨西哈努克的赌场工作室内务工。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喻某甲将人员信息报给当地赌场,由当地赌场安排路线、订购机票,安排人员前往机场接机,并为他们办理柬埔寨落地商务签证(单次有效,可以停留30日)。在单次有效商务签证有效期内,当地赌场工作人员为他们办理换发多次有效的商务签证(可以在柬埔寨停留180日)。

  三、偷越国(边)境的事实:

    1、2017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办理柬埔寨商务签证,偷越国边境在柬埔寨西哈努克的赌场工作室工作,多次出境入境。经查,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乙偷越国边境22次。

    2、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办理柬埔寨商务签证,偷越国边境在柬埔寨西哈努克的赌场工作室工作,多次出境入境。经查,在此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偷越国边境8次。

    3、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喻某甲以虚假的入境事由,办理柬埔寨商务签证,偷越国边境在柬埔寨西哈努克的赌场工作室工作,多次出境入境。经核实,在此期间,被告人喻某甲偷越国边境6次。

    4、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虚假的入境事由,办理柬埔寨商务签证,偷越国边境在柬埔寨西哈努克的赌场工作室工作,多次出境入境。经核实,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偷越国边境10次。

    5、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以虚假的入境事由,办理柬埔寨商务签证,偷越国边境在柬埔寨西哈努克的赌场工作室工作,多次出境入境。经核实,在此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偷越国边境6次。

    6、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鲍某甲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办理柬埔寨商务签证,偷越国边境在柬埔寨西哈努克的赌场工作室工作,多次出境入境。经查,在此期间,被告人鲍某甲偷越国边境4次。

    7、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以虚假的入境事由,办理柬埔寨商务签证,偷越国边境在柬埔寨西哈努克的赌场工作室工作,多次出境入境。经核实,在此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偷越国边境4次。

    8、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虚假的入境事由,办理柬埔寨商务签证,偷越国边境在柬埔寨西哈努克的赌场工作室工作,多次出境入境。经核实,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偷越国边境4次。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林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喻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8月27日,经被告人喻某乙劝说,被告人伍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入境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件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出入境边防检查旅客检查规范(试行)》、审计报告、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杨某某、陈某甲、应某某、林某丁、马某某、李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林某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乙、郑某某、喻某甲、王某甲、朱某甲、鲍某甲、李某甲、伍某某、张某某、齐某某、喻某乙、肖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及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郑某某、喻某甲、王某甲、朱某甲、鲍某甲、喻某乙、张某某、伍某某、李某甲、肖某某、齐卫力、林某甲、林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境外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喻某甲多次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喻某甲、郑某某、王某甲、朱某甲、鲍某甲、齐卫力、张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朱某甲、鲍某甲、喻某乙、张某某、伍某某、李某甲、肖某某、齐卫力、林某甲、林某乙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被告人王某乙、喻某甲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甲、王某甲、伍某某、李某甲、肖某某、林某乙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郑某某、朱某甲、鲍某甲、喻某乙、张某某、齐卫力、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乙规劝被告人伍某某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以恒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乙、郑某某、喻某甲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15726***)、朱某甲(18756****、183682****)、鲍某甲(188587****)、李某甲(180028****)、伍某某(135991****)、张某某(13359****)、齐某某(1373178****)、喻某乙(158597****)、肖某某(18857****)、林某甲(1318586****)、林某乙(1367655****)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七十份、换押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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