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六安市裕安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六安市金安区**乡**镇**组。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六安市金安区**镇**路。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4月19日、6月1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19日、7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至7月间,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姚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石塘村徐某某等人的承包地,盗采砂石出售。经查,三被告人在该地块非法开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约为53万元。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同年12月3日、12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出具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指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姚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璐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10******;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肆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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