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家属院,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楼,无业。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补充完毕重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10月8日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已判刑),后逃跑期间在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以虚假身份“王某甲”办理户籍。2005年,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妻子)及刘某甲(刘某某儿子)在石家庄市深泽县以虚假身份“刘某乙、刘某丙”办理户籍。后刘某某、王某某在河北省邢台市购房、并将虚假身份的户籍迁至邢台市,共同居住、生活,至2018年6月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酌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颖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在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楼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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