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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小区**。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物业服务公司**老火锅饭店等五家商铺商户不想再使用其公司提供的中央空调,在老板陈某某授意下将**老火锅饭店断电,致使该饭店无法经营,该饭店老板向榆次区住建局反映,经住建局协调后仍未供电。2019年12月25日**老火锅饭店向使赵派出所报警,民警给双方进行协调后,**物业服务公司**的被告人王某某告知电工杜某某给该饭店通了电,但于当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陈某某授意下又指使电工杜某某将**老火锅饭店、**饭店、**大虾饭店、**饭店、**酒楼饭店全部断电,并告知电工杜某某将手机关机,配电室门锁上且不要上班。2019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纠集十余人到了**小区地下车库配电室处,将**老火锅饭店的电缆拆下后拖到**老火锅饭店的地下室内离开。经榆次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自断电后至2020年1月1日14时许,**老火锅饭店等五家商户损失费用为人民币833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婷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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