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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419******31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村委会**村**号,住婺源县秋口镇***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0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上饶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上饶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上饶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上饶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上饶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4月份以来,俞某某、韩某某、孙某某、董某某、吴某某等7人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俞某某为该团伙的幕后老板,吴某某为该团伙销售产品的供货商,董某某、韩某某、孙某某等人为销售店铺的管理者以及客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因本案没有扣押到货源,无法认定韩某某、孙某某等人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本院仍然认为上饶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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