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521291980********,民族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区****村**屯**号,现居地**区**街道**村**路**物流宿舍。曾因盗窃于2016年1月5 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罪,2018年3月1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区**街道区域实施多次盗窃,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29日15时,王某某窜至**区**街道**路**厂**号门口旁边,窃取被害人言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喜德盛牌自行车 (价值人民币670元)。
2、2020年5月23日16时,王某某窜至**区**街道**路**号南侧人行道,窃取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价值无法鉴定)。
3、2020年5月27日18时,王某某窜至**区**街道**学校对面空地,窃取被害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捷琪牌自行车(价值无法鉴定)。
2020年6月2日15时,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区**路**巷**号**网吧将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光盘制作说明、被盗自行车发票及车辆照片、网络购买截图;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言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照片及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永光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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