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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街**小区**号楼**门**号。2009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8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7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7日被老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老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被害人范某某,2019年8月24日该王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将被害人范某某约至洛阳市老城区青年宫宾馆,后王某某与范某某一同住在该宾馆430房间,至2019年8月30日夜晚,王某某趁范某某熟睡时,将范某某放在床上的白色苹果IPHONEX手机盗走,后该手机被王某某以1800元变卖,所得钱款已被王某某挥霍。经洛阳市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范某某被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韬韬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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