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街道**宿舍**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与被害人孙某某的朋友关系,能够出入被害人孙某某居住的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幢**单元**室的便利条件,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先后盗窃被害人孙某某放在房间桌子内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涉案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琦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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