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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2001********,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出生地:江苏省盐城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道**号**小区**幢**单元**室,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国际**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 于2019年6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玄武区**路**号**国际一楼大厅,窃取被害人惠某某的快递一个(内有4块WD 12TB企业氮气硬盘,价值共计人民币880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0元。

同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采购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尤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家明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国际**室,联系电话13093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7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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