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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社区**街。200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彭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零陵区水口山镇紫金街市场附近实施盗窃。彭某某、王某某先后潜入杨某甲手机店内盗得4台OPPO手机及两条黄金项链,经零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293元。后二人撬门潜入杨某乙五金店,盗得现金700余元及2台水泵,经零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水泵价值730元。而后二人又撬门潜入杨某丙**便利店内盗得香烟、槟榔等物,经零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776元。

202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潜入**镇**村邓某某经营副食店,盗得现金一百余元、香烟、槟榔等物,经零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80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传唤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领条、监控截图、进货收据、被盗四部手机型号信息、证明、通话清单、相关案件材料、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邓某某、杨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零陵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涯芳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零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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