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从停放在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骑马山路园丁小区内的一辆车号为新******号红色本田牌小型轿车的后排座椅窃取一个装有笔记本电脑的黑色背包和一个蓝色挎包,包内装有笔记本电脑一部,友好集团购物卡一张及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若干张,经物价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和购物卡总价值为38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人口信息表等;
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乌沙价认字[2019]第3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公私财务,其行为触犯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琪玮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乌鲁木齐市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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