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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便实施盗窃以维持其日常开支。2020年3月7日15时许,王某某窜到钦州市**街 **号居民楼,趁***室的屋主梁某某离开时,其在六楼的一间杂物房,正好找见了***室的房门钥匙,王某某就拿着钥匙开了***室的房门,在厨房处找来了一条细棍撬开梁某某衣柜抽屉,将抽屉里面一个红色封包袋中的2200元现金盗走。次日王某某就拿着偷得2200元钱到了钦州市钦州湾大道1—18号黄某某所经营的**店买了一台二手苹果8PLUS手机。2020年3月20日,王某某又将这台手机抵押给了黄某某,得款1400元(其中200元钱是用一台0PP0R9m手机折抵,该手机已被扣押),余款1200元王某某已经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扣押的一台0PP0R9m手机;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受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等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为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毅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讯问、监控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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