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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某某某某村。2014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六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开鲁县某某镇某某村北菜园地将某某中心的耕地质量检测设备盗走,经开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向莹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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