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38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住上海市闵行区**镇**村**组**号。2015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区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电瓶车(车牌号82633303)至本区**镇**路**号**市场**栋**号店门口,趁无人之际,将一个装有10卷熊猫牌BV2.5平方单芯铜线的蛇皮袋窃走。经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单芯铜线价值人民币1,780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熊猫牌电线被盗的具体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7月31日盗窃被害人放置在本区山阳镇金康东路3906号金山嘴建材市场的熊猫牌单芯铜线的具体情况。
3.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熊猫牌单芯铜线价值人民币1,780元。
4.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被告人王某某签字确认的涉案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到其作案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及所穿衣物的情况。
5.公安机关提供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截图,证实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涉案电动自动自行车因交通违法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8.公安机关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9.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光辉
2019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