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一部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现住额尔古纳市**苏木,因犯放火罪、盗窃罪,于2000年4月14日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9日被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11时许,在额尔古纳市恩和俄罗斯民族乡恩和屯,被告人王某某见被害人赵某某家中无人遂产生了盗窃的想法,用力推开房屋窗户,翻窗进入赵某某家房屋内,将放置在卧室内洗衣机上面手提包内的黑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4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医保卡,在离开前将桌上的一包餐巾纸(内含10小包)和一个粉色夹包一并盗取,随后翻窗离开赵某某家。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款物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拘留证、释放通知书、户籍信息、归案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室盗窃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娜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额尔古纳市。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一式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一并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