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诉刑诉〔2019〕5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8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委会**组**号。2014年4月8日因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5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2月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间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至嘉兴市秀洲区**镇**花园** 幢**室被害人金某某家,窃得佳能牌照相机一台(价值600元)、佳能牌摄像机一台和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和硬中华牌香烟一包(价值36元)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证结论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金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金付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89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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