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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诉刑诉〔2019〕5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8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村委会****号。2014年4月8日因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5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2月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间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至嘉兴市秀洲区**镇**花园** 幢**室被害人金某某家,窃得佳能牌照相机一台(价值600元)、佳能牌摄像机一台和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和硬中华牌香烟一包(价值36元)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证结论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金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金付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89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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