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9********,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乡**村**组**号,现租住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道“****”小区*区*栋***室,务工人员,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9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陶某某原系恋人关系,2020年8 月15 日,王某某前来环县与陶某某商谈分手之事,入住陶某某在环县环城镇“****”小区*号楼***室的住处,期间二人因交往时的账务问题产生分歧,王某某便产生从陶某某手机“支付宝”账户中转账拿钱的念头。8 月18 日凌晨,王某某趁陶某某熟睡之际,使用二人交往期间就知晓的陶某某手机密码,打开陶某某的手机,再用短信验证的方法,将陶某某手机“支付宝”账户密码修改后,从陶某某“支付宝”账户向自己“支付宝”账户转款3笔共2050元。19日凌晨,王某某采取同样方式,从陶某某“支付宝”账户向自己“支付宝”账户转款20笔共2000元。20日凌晨,王某某采取同样方式,从陶某某“支付宝”账户向自己“支付宝”账户转款7笔共6100元。至此,王某某共盗窃陶某某10150元。20日上午,王某某乘车离开环县。三、四天后,陶某某发觉并询问王某某,王某某未承认,陶某某遂报警。
另查明,案件告破后,王某某已将盗窃所得赃款10150元全部退还陶某某,陶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色VivoX9型智能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江龙
检察官助理:杨 敏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139********)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