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城市**洗浴中心二楼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范某某熟睡之机,将其身边的苹果XR手机盗走。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苹果XR手机于2020年4月30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执法办案信息表等;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一张、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艳
检察官助理:柳科名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