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81198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现租住于洛阳市**路**小区,**公司员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下班后骑一辆共享单车经过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湖南路口时,发现被害人弓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就将被害人裤子口袋里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后行至陕北一路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该手机被盗时的价值为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被害人弓某某陈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19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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