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5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二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被害人刘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请求其将自己的微信号找回,9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将刘某某的微信号找回后,谎称微信号无法找回,后王某某将刘某某微信内的4472.66元零钱全部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内进行挥霍。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谅解书;2、物证:扣押人民币4472.66元;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笔录2份;6:视听资料:微信语音聊天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6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惠君
检察官助理:韩瑞琪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开鲁县**镇**二期**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004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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