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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汉族,文盲,住济南市**区**庄**,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2005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12月2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7月31日释放。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凌晨,在本市槐荫区**儿童医院西侧小路北头,被告人王某某采取改锥撬锁的手段盗窃失主朱某某放于此处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17元。

2020年8月20日凌晨,在本槐荫区南辛庄西路**号**综合门诊部门口,被告人王某某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失主刘某某放于此处的比德文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50元。

2020年8月23日凌晨,在本市槐荫区**里小区**号楼单元门口,被告人王某某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失主于某某放于此处的绿能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00元。

2020年9月2日凌晨,在本市槐荫区经六路**号**单元楼道处,被告人王某某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失主邱某放于此处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5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数额共计2217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雅宁

检察官助理:吕杰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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