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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9********,拉祜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镇沅管护段“千家寨”内的野生古茶树茶叶禁止采摘,在未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及未经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到千家寨自然保护区内盗窃野生古茶树茶叶,2020年4月10日凌晨5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盗采完野生古茶树茶叶回家途中被千家寨管护站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量,被告人王某某共盗窃茶野生古茶树鲜叶30千克。经鉴定,王某某盗窃涉案的30千克野生古茶树鲜叶的价格为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所用的袋子、绳子及被盗野生古茶树鲜叶(以照片形式呈现);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证人李某某、刀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结论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野生古茶树茶叶,价值4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春

检察官助理:何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野生古茶树茶叶扣押于镇沅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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