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3197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镇**村**,现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号。2006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盗窃摩托车后,二人携带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附近寻找作案目标。王、刘二人在**路**号一楼楼梯口,看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女装鹏城牌子摩托车,遂决定将该车盗走。于是王某某看风,刘某某将摩托车的电源线接上并打着火后驾驶该摩托车逃跑,后该摩托车由王某某使用。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56元。现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业宏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