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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住本村,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次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甲(出生日期2004年**月**日)、王某乙(出生日期2004年**月**日)多次在网上通过“王者荣耀”手机游戏,以免费赠送游戏皮肤、道具为由,骗取受害人的微信号、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再登录骗取的受害人的微信号,将受害人微信号内的钱款窃取,转入自己的微信号内。经调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的微信号交易如下:

(1)2020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登录郑某某(微信昵称****)的微信号,将该微信号内的1800元钱先转到王某丙的微信号内,再将该1800元钱转到自己的微信号内。

(2)2020年5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登录廖某某(微信昵称***)的微信号,将该微信号内的165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号内。

(3)2020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登录焦某某(微信昵称**)的微信号,将该微信内的18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2、受害人郑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王某丙证言;4、书证微信截图、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手机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在网上通过“王者荣耀”游戏,以免费赠送游戏皮肤、道具为由,骗取受害人的微信账号、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再登录受害人的微信号将受害人微信内的钱款共计5000余元窃取,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主动退赃,取得受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龙海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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