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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公开版)_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62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大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张某某向大余县水库管理局承包了**水库旁的**山场经营管理权限,2010年,被告人王某某从张某某处转包取得经营权。2019年4月,王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地民工及外地的游某某等砍伐工,使用油锯并采取间伐的方式,对**山场的杉木及杂木进行砍伐。其中抚育山场砍伐杉木14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量20立方米)销售给南康青云的邬某某木材加工厂,获利11700元。在靠近**水库于2006年划入生态林管理的山场砍伐杂木3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量5立方米)、砍伐杉木计活立木蓄积7.5立方米。王某某将砍伐的杂木及山上原遗留的部分杂木销售给南康青云的陈某某木材加工厂,获利5000元。王某某共无证砍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为32.5立方米,共获利16700元(已被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案发后,王某某于2019年5月5日到大余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汇报及林业案件移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大余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文件、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谢某某、刘某某、蓝某某、邬某某、游某某、罗某某、伍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指认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无证砍伐自己承包的山场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32.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5立方米,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其情节,并比照原情节相似案件的判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定行

检察官助理:朱静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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