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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诉刑诉〔2019〕1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9********,苗族,中专文化,系正安县**村委会**,正安县谢坝乡七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上旬,被告人王某某在胡平处购买了位于正安县谢坝乡环山村磨刀溪组(小地名“大营子”)的杉木93株,在胡某乙处购买了位于正安县谢坝乡环山村磨刀溪组(小地名“竹林凼”)的杉木2株。2019年4月16日,胡某甲到正安县谢坝仡佬族苗族自治乡林业工作站办理了20株杉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蓄积为4.34立方米。2019年4月17日至4月20日,王某某请人砍伐了其购买的95株杉木,用于危房改造。经正安县林业局检验,被采伐树种全部为杉木,现场清点采伐杉木伐桩共计95个,采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33.8057立方米。其中,王某某非法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9.4657立方米。后王某某将剩余杉木出售给木材加工厂,获利16200元。2019年10月9日,本院暂收王某某上缴违法所得162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上缴违法所得16200元,且主动在正安县**乡**村**组补植100株杉树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林木采伐许可证、收条、补植复绿图片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辨认笔录;6.鉴定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王某某主动补植100株杉树苗,且上缴违法所得款162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畏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4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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