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79********,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巷***室,捕前住普洱市思茅区**公交车终点站。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刀晨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到普洱市思茅区****小区*期2标段工地,将黎某某装在工地上的22个顶托、53根钢管、428个扣件盗走。经普洱市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428个扣件价格为人民币3351元、53根钢管价格为人民币658元、22个顶托价格为人民币268元,合计人民币4277元。
案发后,以上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扣件、钢管、顶托物证照片一组;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正侧面照,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脚手架租赁合同,快拆件租赁合同,工程劳务承包合同;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及光盘制作说明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佳意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