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97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2********252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六横**客运汽车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六横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用事先掌握的被害人任某某所居住的本区六横镇海山路**号家的房屋钥匙,进入该房屋二楼,将被害人任某某放置在床头柜内的一条重为23.95克的金项链和一只重为30.823克的金手镯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2020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将盗窃所得的金项链和金手镯拿至本区沈家门街道**珠宝店置换成新的黄金首饰。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置换的黄金首饰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金首饰;2.书证:户籍信息、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杰
检察官助理:王忠良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