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乡**村*社**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水映林源2期20栋子正广告门口,将杨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一辆白色台铃牌TDM781Z型电动车(电机号:TLANEVEL000****、车架号:58522148016****)盗走。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640元。
2、2020年4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白云路新坝埂路口旁(白云幼儿园对面),将朱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一辆蓝色台铃牌TDR5045Z型电动车(车架号:58522188729****、电机号:TLLMBVBBJL00****)盗走。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560元。
3、2020年7月20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凤凰卫生服务站门口,将曹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一辆黑色道易行e路通牌电动车(电机号:P30ZYJM800-60W16110****、车架号:19972161000****)盗走。经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333元。被盗电动车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电动车照片5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扭送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6.视频光盘一张及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楸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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