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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评论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74********,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上梁头******,住米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01时53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新A1****牌“艾力绅”小型普通客车(七座非营运),行驶至米东区文光路与纬三路路口路段时,遇民警夜检夜查未停车,后被民警追上后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照片及视频、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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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委托调查评估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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