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3********,壮族,初中文化,**,住田某某**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由田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到广西田某某乐里镇教育东路长线局内(毛哥洗车场)将广西八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放置在该处一仓库门口的两捆型号为12芯光缆-GYTS的光缆线和一捆型号为24芯光缆-GYTS的光缆线盗走,后通过物流将被盗光缆托运卖给不知情的杨某某,获得赃款4700元。经过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光缆线价值共计1587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的三捆光缆及赃款并分别发还给了广西八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和杨某某。广西八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人王某某给予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物流货物托运协议、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查评估意见书、谅解书等。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害人韦某某、周某某的陈述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至4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明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