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511,汉族,小学文化,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7时许,在瓦房店市**公司育苗室内,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用木板将李某某的左侧第7-11肋骨打伤。经鉴定,李某某成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表、入所健康检查表、前科查证确认表;2证人姜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苏 雪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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