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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受贿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67********,汉族,本科,时任百色市中医医院院长,家住南宁市**区*北四**区*栋*单元8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百色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 5月2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5月29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4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148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百色市中医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包、工程款拨付以及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货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李某某贿赂30万元

2016年,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得知百色市中医医院有建设培训综合楼项目,便安排公司法人代表罗某某找被告人王某某对接并参加项目招投标,最终该公司顺利中标。为了感谢王某某的关照,2017年临近春节某天,李某某就安排罗某某送30万元现金去给王某某,后罗某某联系并在中医医院附近的凯美广场将用水果箱装的3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自书材料和供述,证人李某某、罗某某、梁某某的证言;中标通知书、公司委托书、施工合同书、工程请款函、拨付工程款凭证等书证。

2.收受蔡某贿赂50万元

2017年6月,百色市中医医院和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百色市中医医院住院楼建设和配套非医疗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书。因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困难,工程进程缓慢,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帮助下,百色市财政局将工程款1000万元及时拨付到该公司账户上。为了感谢王某某,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蔡于2018年2月某天在南宁市广源路其办公室内送给王某某现金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自书材料和供述,证人蔡、梁、景某某的证言,中标通知书、合同书、请款函、拨付工程款凭证等书证。

3.收受梁贿赂30万元

2015年6月16日,百色市中医医院和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中药配方颗粒销售合同》。2015年至2019年间,为了感谢王某某在货款结算方面优先拨付,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梁在百色、南宁先后10次送现金给被告人王某某,共计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国桢自书材料和供述,证人梁利的证言,合同书、申请支付表、取款凭证、药款支付凭证等书证。

4.收受张某某贿赂9万元

2016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下拨100万元给百色市中医医院用于科室建设,百色市中医医院决定将该资金用于购买“数字式医用红外热像仪”。张某某得知消息后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请求王某某给予关照,并于2016年12月在中医医院停车场送给王某某3万元。后张某某挂靠河南省英硕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安装、调试并通过了验收。得款后,为了感谢王某某,2017年3月某天,张某某在该医院停车场又送给王某某6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自书材料和供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成交通知书、合同书、支付凭证等书证。

5.收受姚某某贿赂6万元

2011年3月30日和2014年4月2日,百色市中医医院与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农本方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用协议书》。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间,该公司业务员姚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药款结算方面优先拨付,先后7次送现金给王某某,共计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自书材料和供述,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合同书、医院付款凭证等书证。

6.收受唐某某贿赂18万元

2010年至2018年间,百色市中医医院与广西柳州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百草堂中药饮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均先后签订《药品购销合同》。2016年至2019年间,先后供职于两家公司的业务经理唐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药款结算方面优先拨付,先后9次送现金给王某某,共计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自书材料和供述,证人唐某某证实,合同书、申请支付表、支付款凭证等书证。

7.收受翁某某贿赂5万元

2015年10月,百色市金鼎安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老板翁某某找被告人王某某,要求承建百色市中医医院监控系统安装项目,后顺利中标,并于2015年12月3日签订《视频监控系统及电子显示屏采购合同书》,1个月后,监控系统投入正常使用。2016年1月某天,翁武腾为了感谢王某某,送给王某某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自书材料和供述,证人翁某某的证言,成交通知书、合同书、申请付款报告、支付款凭证等书证。

二、涉嫌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2010年9月,经广西红十字会引荐,百色市中医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接受美中慈善基金会捐赠项目,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广西红十字会项目部部长何某某陪同下到北京与美中慈善基金会签订CT《捐赠项目协议书》,并与上海华欣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配件供应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由美中慈善基金会捐助给百色市中医医院螺旋CT和激光相机各一台,并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设备送达指定地点;由上海华欣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供应配件,配件费5年总价140万元,分2期支付, 自合同签订之日7个工作日内支付前期费用70万元;提供技术服务5年,服务费225万元。2010年9月30日,在捐赠的CT设备和配件尚未到位,也未对所签的协议、合同进一步核实和院长办公会讨论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就直接安排财务科将配件前期费用70万元付给上海华欣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后在王某某多次催促下,上海华欣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才于2017年11月8日退回10万元。 2018年11月20日,上海华欣医疗设备维护有限公司已登记注销,导致百色市中医医院的60万元至今仍未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自书材料和供述,证人余某某、罗某某、覃某某、刘某某、龙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捐赠函、批准函、捐赠项目协议书、配件供应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电汇凭证、上海华欣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国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桢利用担任百色市中医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8万元,数额巨大;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6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和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国桢归案后如实供述,且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和不同种罪行,退出大部分赃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20-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先理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67********,汉族,本科,时任百色市**医院院长,家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百色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 5月2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5月29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4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148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百色市**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备采购、货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李某某贿赂30万元

2016年,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得知百色市**医院有建设培训综合楼项目,**公司**罗某甲找被告人王某某对接并参加项目招投标,最终该公司顺利中标。为了感谢王某某的关照,2017年临近春节某天,李某某就安排罗某甲送30万元现金去给王某某,后罗某甲联系并在中医医院附近的凯美广场将用水果箱装的3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自书材料和供述,证人李某某、罗某甲、梁某甲的证言;中标通知书、公司委托书、施工合同书、工程请款函、拨付工程款凭证等书证。

2.收受蔡某某贿赂50万元

2017年6月,百色市**医院和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百色市**医院住院楼建设和配套非医疗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书。因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困难,工程进程缓慢,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帮助下,百色市财政局将工程款1000万元及时拨付到该公司账户上。为了感谢王某某,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蔡某某于2018年2月某天在南宁市广源路其办公室内送给王某某现金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自书材料和供述,证人蔡某某、梁某甲、景某某的证言,中标通知书、合同书、请款函、拨付工程款凭证等书证。

3.收受梁某乙贿赂30万元

2015年6月16日,百色市**医院和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中药配方颗粒销售合同》。2015年至2019年间,为了感谢王某某在货款结算方面优先拨付,广东**制药有限公司**梁某乙在百色、南宁先后10次送现金给被告人王某某,共计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自书材料和供述,证人梁某乙的证言,合同书、申请支付表、取款凭证、药款支付凭证等书证。

4.收受张某某贿赂9万元

2016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下拨100万元给百色市**医院用于科室建设,百色市**医院决定将该资金用于购买“数字式医用红外热像仪”。张某某得知消息后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请求王某某给予关照,并于2016年12月在中医医院停车场送给王某某3万元。后张某某挂靠河南省英硕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安装、调试并通过了验收。得款后,为了感谢王某某,2017年3月某天,张某某在该医院停车场又送给王某某6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自书材料和供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成交通知书、合同书、支付凭证等书证。

5.收受姚某某贿赂6万元

2011年3月30日和2014年4月2日,百色市**医院与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农某某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用协议书》。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间,该公司业务员姚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药款结算方面优先拨付,先后7次送现金给王某某,共计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自书材料和供述,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合同书、医院付款凭证等书证。

6.收受唐某某贿赂18万元

2010年至2018年间,百色市**医院与广西柳州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百草堂中药饮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均先后签订《药品购销合同》。2016年至2019年间,先后供职于两家公司的**唐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王某某在药款结算方面优先拨付,先后9次送现金给王某某,共计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自书材料和供述,证人唐某某证实,合同书、申请支付表、支付款凭证等书证。

7.收受翁某某贿赂5万元

2015年10月,百色市金鼎安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老板翁某某找被告人王某某,要求承建百色市**医院监控系统安装项目,后顺利中标,并于2015年12月3日签订《视频监控系统及电子显示屏采购合同书》,1个月后,监控系统投入正常使用。2016年1月某天,翁某某为了感谢王某某,送给王某某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自书材料和供述,证人翁某某的证言,成交通知书、合同书、申请付款报告、支付款凭证等书证。

二、涉嫌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2010年9月,经广西红十字会引荐,百色市**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接受美中慈善基金会捐赠项目,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广西红十字会项目部**何某某陪同下到北京与美中慈善基金会签订CT《捐赠项目协议书》,并与上海华欣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配件供应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由美中慈善基金会捐助给百色市**医院螺旋CT和激光相机各一台,并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设备送达指定地点;由上海华欣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供应配件,配件费5年总价140万元,分2期支付, 自合同签订之日7个工作日内支付前期费用70万元;提供技术服务5年,服务费225万元。2010年9月30日,在捐赠的CT设备和配件尚未到位,也未对所签的协议、合同进一步核实和**办公会讨论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就直接安排财务科将配件前期费用70万元付给上海华欣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后在王某某多次催促下,上海华欣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才于2017年11月8日退回10万元。 2018年11月20日,上海华欣医疗设备维护有限公司已登记注销,导致百色市**医院的60万元至今仍未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自书材料和供述,证人余某某、罗某乙、覃某某、刘某某、龙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捐赠函、批准函、捐赠项目协议书、配件供应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电汇凭证、上海华欣医疗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百色市**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8万元,数额巨大;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6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和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和不同种罪行,退出大部分赃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20-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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