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暂羁押于普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临时医学观察监管病区。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3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途经普宁市流沙环城南路中国邮政城南办事处路段时,碰撞到行人杨某某芬,造成杨某某芬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王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213.4毫克/100毫升。

后被告人王某甲已和被害人杨某某芬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后于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医院治疗完毕后,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调解材料、医院诊断报告单、户某某;2.被害人杨某某芬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某某;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上路,发生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已和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页无正文)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乙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2.《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