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汉族,高中文化,永煤集团**煤矿工作,住**市**区**小区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12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NA****号牌桑塔纳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光明路西段永煤文体中心东侧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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