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21996********,藏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甘肃省康乐县**乡***村*庄**号。2018年10月4日因盗窃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某在天津蓟州区、遵化市、迁西县、迁安市、滦州市(原滦县)、唐山市开平区、霸州市等地网吧盗窃手机八起,涉案总价值10381元人民币。
1、2019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某在霸州市**路**网吧盗窃被害人宋某某OPPO手机一部,经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OPPO手机价值1000元。
2、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某在天津市蓟州区**网咖盗窃被害人曹某甲OPPO手机一部,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550元。
3、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某在唐山市开平区**网吧盗窃被害人曹某乙小米手机一部及被害人陈某某OPPO手机一部,经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OPPO手机价值547元,曹某乙小米手机没有作出价格认证。
4、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某在遵化市***网吧(也称神话网吧)盗窃被害人祁某某苹果手机一部,经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手机价值为3475元。
5、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某在迁安市**网吧盗窃被害人李某甲苹果手机一部,经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手机价值为600元。
6、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某在迁安市***镇**网吧盗窃被害人沈某某VIVO手机一部,经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手机价值为859元。
7、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某在迁西县**网吧盗窃被害人谷某某苹果手机一部,价格认定机构没有作出价格认证。
8、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某在滦州市******网吧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小米手机一部及被害人王某甲华为手机一部,经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小米手机价值为2350元。王某甲华为手机没有作出价格认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部分受害人提交的监控截图照片;
2、迁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
3、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4、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霸州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
5、证人王某乙、秦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等人出具的证言;
6、被害人谷某某、李某乙、王某甲、沈某某、李某甲、宋某某等人陈述;
7、被告人王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8、天津市蓟州分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被盗窃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9、辨认笔录等。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1、迁西县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天津市蓟州分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连国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某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内附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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