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公刑诉〔2018〕59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即墨市**街道**村**号,住即墨市**街道**别墅**户。2017年10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即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即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即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敲诈勒索钱财为目的,以即墨市**小区房屋无法办理房权证等理由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上访,给**开发商施加压力。2015年5月份一天,王某某以不再上访为由向**开发商郝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海燕
2018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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