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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洛阳市洛龙区******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8月23日21时许,牛某甲(已判决)、 闫某甲(已判决)因怀疑曾在其牌场打牌的被害人姜某某、李某某二人“出老千”,便将二人骗至洛阳市洛龙区**街**号楼**单元**房间。后王某某、牛某甲等人对姜某某、李某某实施殴打,逼迫二人承认“出老千”,退还之前打牌所赢的钱款,并从二人身上搜走现金6200余元,王某某持刀将李某某的右前臂砍伤。牛某乙(已判决)、闫某甲也威胁姜某某、李某某二人将所赢的钱款退还。次日凌晨被害人姜某某通过手机支付宝给牛某甲转款22500元,并向其朋友孙某某借款7000元转给牛某甲。凌晨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的女朋友吕某某来到**号楼**单元**房间用手机微信转给犯罪嫌疑人牛某甲15000元。为避免事发地点暴露,当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牛某甲伙同牛某乙、闫某甲等人又将姜某某、李某某转移至洛阳市洛龙区**宾馆**房间,让二人继续凑钱。被害人李某某联系黄某某送钱,凌晨5时许黄某某、闫某乙在洛阳市**桥南给牛某甲、闫某甲现金17000元。后在**宾馆门口,牛某甲又让姜某某签下一张20000元的欠条、李某某签下一张30000元的欠条,姜某某、李某某互为担保人,两张欠条共计50000元,牛某甲将该两张欠条忘在李某某的车上。2017年08月24日上午6时许,牛某甲、王某某、牛某乙、闫某甲等人将被害人姜某某、李某某放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牛某甲、牛某乙、闫某甲等人的供述;3. 被害人姜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 证人吕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七人的证言;7.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借条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检察员:何小文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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