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泾阳县**镇**村**组**号,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室。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数次索要工费未果,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24日电话告知翟某某称若再不结清工资,自己便要拆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恒大都市小区广场室外廊道,但未引起翟某某重视。2018年9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带领工人刘某某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恒大都市小区,使用铁锹和榔头损毁室外廊道吊顶面层373.83平方米。经西安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毁的廊道吊顶面层价值51968.11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榔头。
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造价汇总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3、证人韩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19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视频光盘二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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