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某某**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晚上10时许,在被告人王某某家门口,王某某和被害人赵某某因矛盾发生打架,双方僵持到次日凌晨4点多,双方相互殴打,互有损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把改装手电;2.书证: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隆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瑞芳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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