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73********,四川省兴文县人,高中文化,城镇居民,现住兴文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22时许,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川QYZ***的白色大众轿车途径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420号附近时,被告人王某某以刘某某驾驶车辆碾压到自己的脚为由,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刘某某眼部受伤。经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右眼白内障为外伤性白内障,已构成轻伤二级。该鉴定结论已分别告知刘某某、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勘查笔录,7、辨认笔录,8、有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倩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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