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7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街**镇**村**号**号,住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号**房。2015年7月30日因参与赌博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7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其叔叔王某乙一起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置地一区东一座43号的鑫煌货运公司发货,王某乙因货运单填写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甲用拳头朝被害人刘某某的脸部打了一拳,致使刘某某的鼻子受伤。随后,王某乙与被告人王某甲离开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6月27日13,民警在禅城区石湾置地沙尾村附近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同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向被害人刘某某赔偿6.8万元,刘某某对被告人王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乙、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丽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号**房,联系电话139*******;
2.卷宗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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