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01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楼**号。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其母亲鄢某某被其继父糜某某长期家暴,对糜某某怀恨在心。2020年3月23日20时许,被害人糜某某来到贵阳市南明区青年路东宝花园找鄢某某,并在楼下对其侮辱谩骂。王某某义愤之下持菜刀将糜某某砍伤。经鉴定,糜某某全身多处受伤,两处达轻伤,两处达轻微伤。王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视频截图;
2、证人李某某、鄢某某
3、被害人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宏宇
2020年9月3日
附: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案卷二册;2、换押证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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