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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5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甘肃**有限公司玉门**物业主管,户籍地甘肃省高台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苑**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平,甘肃沃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0时许,玉门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陈某某、王某某、姬某某、李某某等人到玉门市新市区“夜宴KTV”喝酒娱乐,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某酒后因往日工作过节发生口角并撕扯,二人在“夜宴KTV”268包厢内互相拳打脚踢, 打架过程中王某某咬伤被害人陈某某左手食指,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左示指末节离断伤、左示指末节人咬伤、左示指末节外伤性缺损。2020年5月28日,经玉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3)酒泉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4)收条;(5)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7)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说明;2.辨认笔录及照片;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4.鉴定意见及告知书;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身体轻伤的后果,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桂萍

                             检察官助理:何桂玲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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